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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头公司在美起诉沐瞳公司被驳回!称其游戏抄袭《英雄联盟》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时间: 2022-11-11 23:02:58

近日,腾讯旗下拳头公司诉字节跳动旗下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沐瞳公司)侵权案由美国加州中区法院作出判决。11月11日,南都记者获悉,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拳头公司的起诉。南都记者就此进行询问,字节跳动方面暂未回应,腾讯方面则不作回应。

这已不是腾讯第一次与沐瞳公司“过招”。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裁判文书网上可检索到多份腾讯与沐瞳公司或沐瞳公司创始人之一徐振华的判决书,其中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诋毁纠纷等。


(资料图)

拳头公司在美起诉沐瞳被驳回

据外媒消息,拳头公司的起诉于11月8日被驳回,因法庭认为该争议在中国可以充分审理。

南都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腾讯是关键第三方,但不在该法院的传票范围内。鉴于拳头和腾讯在各自游戏中自由使用对方的版权作品,无法完全明确游戏中哪些元素由拳头制作,哪些由腾讯制作。“因此,允许拳头和腾讯同时对沐瞳公司发起双线诉讼是不公平的,除非腾讯决定出现在这些战场上”。

据悉,今年五月,拳头公司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美国对沐瞳公司提起诉讼。拳头公司指控沐瞳公司游戏产品《Mobile Legends: Bang Bang》抄袭了《英雄联盟》手游。

拳头公司官网截图。

南都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字节跳动方面暂未获得回应。腾讯则不作回应。

沐瞳公司旗下游戏《Mobile Legends:Bang Bang》。

据沐瞳公司官方微信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印尼、新加坡、香港等地设有分支机构。目前已成功推出多款在海外拥有高知名度的移动游戏产品,并建立了基于旗下MOBA手游《Mobile Legends: Bang Bang》的职业电竞联赛体系,是拥有最多海外玩家的中国游戏公司之一。

据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3月,字节跳动宣布全资收购沐瞳公司。

这已经不是沐瞳与腾讯第一次交手。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沐瞳公司创始人之一徐振华提起诉讼,并因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3606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腾讯上海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徐振华关于腾讯上海公司已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如有效,徐振华是否违反该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如徐振华存在违约行为,其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腾讯上海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徐振华在腾讯任职期间设立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股东,并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设立B公司、D公司、F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A公司为三公司股东,且经营范围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关联公司存在重合,一审据此认定徐振华明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该认定正确。徐振华认为其设立的公司开发的游戏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上并未形成竞争、不影响其市场地位,从而认为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36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徐振华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36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徐振华支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723246.26元;上诉人徐振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19403333元;驳回上诉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人徐振华的上诉请求。

沐瞳曾提起商业诋毁纠纷诉讼

此外,徐振华创办的沐瞳公司曾对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提起了商业诋毁纠纷诉讼。

今年9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沐瞳公司、腾讯成都公司均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运营、互联网技术等业务,系同业竞争者,尤其是双方各自开发、运营的手机游戏均在印尼市场发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判决书提及,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腾讯成都公司向沐瞳公司的印尼合作商RevivalTV发出两封警告函及向印尼警方陈述沐瞳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腾讯成都公司商业秘密开发涉案游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沐瞳公司的商业诋毁;如构成,腾讯成都公司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据悉,一审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腾讯成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对沐瞳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故一审法院对于沐瞳公司要求腾讯成都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鉴于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腾讯成都公司应向RevivalTV就其对沐瞳公司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澄清,以消除影响。

对于沐瞳公司要求腾讯成都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因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人身权利受损害的情况,而本案中沐瞳公司受损的系商誉而非人身权利,故沐瞳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故应维持一审判决,即被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RevivalTV就其对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澄清,以消除影响;被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20000元;对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 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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